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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到法律高度,最后使其划入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化轨道。
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到法律高度,最后使其划入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化轨道。近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组融合国外主要国家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上的经验,对如何强化和改良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明确提出了建议。
该研究小组挑选加拿大、俄罗斯等矿产资源大国为样本,对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政策、法规展开了系统辨别。加拿大在矿业管理方面具备成熟期且完善的矿业政策法规体系,在矿业发展过程中,尤其侧重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俄罗斯具体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到法律高度,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勘查及铁矿的注册、许可、投资、税收等方面做到了详尽规定。 研究小组经过严肃辨别对比指出,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方面,加拿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晰、管理目标具体,侧重矿业可持续发展,尤其是绿色矿业发展和当地民众利益,并对矿业活动全程监督。俄罗斯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至法律高度,制订了不利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实施大部门管理,使矿产资源构建集中统一管理。
研究小组最后建议,我国不应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至法律高度,创建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为统率,以《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法》等单行法为补足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的法律模式,既可以确保法制原则的连续性,又能通过主动有助于改动使之适应环境形势发展的必须,最后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划入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创建矿业专员公署机构和督察员制度,并将矿业督察员制度载入矿产资源法,使其具备法律地位和效力。建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部门管理模式,创建涵括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技术发展等在内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防止多头管理、反复管理。根据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实施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希望和扶植政策,主动调整和完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给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除企业所得税和为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实施免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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